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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九大】李正图在2016年发表的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探索文章

2017-10-20 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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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正图,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经济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有制理论、浦东开发开放理论和公司理论的研究。

马立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制度的完善,国家治理方略逐步从人治转变为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系统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后者直接来源于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而制度体系根源于和取决于人类文明的演进和成就,所以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发达的文明和完善的制度。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实践看,随着五大文明体系的构建及其制度体系的完善,中国的国家治理也必然选择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模型模拟显示:一国法治水平的提高,不但有利于该国降低税率进而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而且有利于该国提高公共支出,这两者的共振促进了该国经济增长、政治进步与社会和谐。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主要是:加快政府职能依法转型,建设系统完整法律体系,在这两者基础上,还要:构建现代国家主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和现代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 基础 功能 途径


 综观历史与现实,不难发现,世界各国的治国实践中无非采用了和正在采用人治(依人治国)和法治(依法治国)两种治国方略。在人类历史发展初期,依法治国往往是特例,而依人治国则是普遍范式。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高度繁荣,人们的交易活动和交往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与之相应,各种类型的矛盾和纷争也日益增加,继续采用依人治国方略治理国家往往捉襟见肘、穷于应付。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和依法治国实践中汲取精神养分,在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熏陶下,纷纷采用了依法治国方略来治理国家,贯彻体现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提出的旨在确保自由的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分立制,构建了依法治国的现代版本。

与上述世界各国治国方略从依人治国到依法治国转变进程相对应,在国家治理的思想和学术论战方面,就存在着是选择法治还是选择人治、法治与人治属优属劣的争论。这一争论,根据沈宗灵的研究,大致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的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希望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家主张法治,希望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施来治理国家;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争论,前者主张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后者主张法治,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民主、共和政制;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的法治观点,法治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指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总的来看,“法治论”主张用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而“人治论”则主张治国的关键取决于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关于法治与人治属优属劣,李步云总结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主要有: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出来的,多数人的判断总比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判断更加可靠;人难免感情用事,实行人治容易导致公务活动中夹杂着一己之私;实行法治可以约束甚至反对最高统治者在非理性指导下的专横与特权;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并不因个别领导人的去留而随意改变,法治可以防止人治条件下因为选择了庸才继承人作为君主而可能导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执政行为;相比人治,法治的条规、条例使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有章可循。我们认为,从人类历史实践来看,不同时代,治理国家的方略是采取人治还是法治,往往并不是取决于当时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当时人类文明发展程度和制度完善程度。一般说来,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初期,治理国家往往自然而然地采取了由家族演变而来的人治方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国家事务的纷繁复杂,人治方略已经难以应付并逐步被法治取代。就当代人类文明发展进程来看,文明的发达和制度的完善成为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性前提,而依法治国则是解决国家治理过程中复杂问题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在汲取全人类文明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依法治国同样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既然如此,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什么?功能是什么?如何实施呢?本文试图探讨之。


一、依法治国基础:文明与制度


关于依法治国基础的研究,王家福等提出依法治国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摸索所取得的文明成果,胡翔指出权利观念是伴随社会文明的发展而逐步丰富和发展的,李步云阐明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以上的研究表明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人类文明逐级演进的结晶。我们知道,制度既是人类文明演进的结晶,也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更是人类文明中的精华,而法律则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并且精细化了的制度,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依法治国基础是文明和制度。

1.人类文明既是人类活动的结晶也是指导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准则

人类文明是在人类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反过来,也成为指导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准则,具体体现在起源和传承、内容、功能、特征四个方面。

从文明的起源和传承上看美国民族学家路易斯·亨·摩尔根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和恩格斯在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中把人类所经历的时代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阐明了文明是随着人类劳动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且随着劳动的产生人类创造了语言和文字,而语言和文字成为文明的储存、积累、传承、传播、学习的载体和工具。我们进而认为,劳动过程中所运用的智慧凝结成知识,一个时代全部知识集成和智慧运用的总和即是这个时代的文明;知识可以储存、积累、传承、传播和学习,智慧运用知识可以进一步提高智慧的能力和能级并进而产生新知识,知识-智慧-新知识-新智慧,如此循环往复不已,使得文明水平和文明能级也因此逐步进化、逐步提高;知识一开始是通过“身教”实现代际传承和学习、人际传播和学习的,但时空范围太小;语言和文字使知识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储存、积累、传承、传播、学习等成为可能,从而使文明能够通过“言传”实现代际传承和学习、人际传播和学习,大大扩展了时空范围;正是因为劳动创造知识和语言文字对知识的储存、积累、传承、传播和学习等功能,作为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总和的文明才能够被创造、被学习。总之,劳动是文明产生的根源,语言和文字是文明储存、积累、传承、传播、学习的载体和工具。

从文明的内容上看劳动既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而之前地球上只存在着自然关系。由此,我们认为,文明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改造世界(自然界和社会)和人类自身过程中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社会经济关系)而创造和运用、积累和储存、再创造和再运用(如此循环往复不已)的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因为人类为了提高劳动的效率必然创造了和积累了劳动必需的各种技能、技术、制度、管理、政策、文化(伦理道德),所有这些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的总和即是文明的全部内容。

从文明的功能上看可从理念、制度、器物三个层次来分析与审视,制度源于理念,器物是理念与制度指导下的物化(从自然状态到人工产品)。因此,人类文明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在认识和处理自然-经济-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的总和(简称智慧知识体系),是纯粹精神现象,具体表现为精神文明;二是这一智慧知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到人类在认识和处理自然-经济-社会系统中各项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中去的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的总和(简称智慧知识映射体系,是凝结在物质中的客观精神现象。作为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的文明,其中的技能、技术、制度、管理、政策、文化(伦理道德)等等都被运用在相应的建设领域,譬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等领域,文明是必须和能够映射到这些建设领域中并发挥着重要功能的,先进的文明都会推进相应的建设进程,落后的文明都会阻碍相应的建设进程。所有这些建设领域凝聚着的智慧结晶和知识集成的总和都是文明功能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

从文明特征上看,(1)文明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智慧结晶和知识总和,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基于已经掌握了的前人传承下来的或者同时代人传播过来的知识、运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了各种技能、技术、制度、管理、政策、文化(伦理道德、宗教、哲学)等,这些创造既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改进和改善也可能是划时代的发现和发明,所有这些创造的总和就是文明;(2)文明进程是无止境的因为人类对提高劳动效率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就是最好的例证;(3)文明是可以实现代际传承和人际传播的文明能够通过语言、文字等手段耳濡目染、言传身教而实现代际传承和人际传播,使人类文明形成了创造-积累-再创造-再积累如此循环往复不已的历史流程和空间转换;(4)文明时代可以划分成不同的阶段譬如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5)文明可以因为载体的不同而进行结构性的分类,譬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6)文明是可以被复制和学习的,先进的文明可以被落后地区引进并推进落后地区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洋为中用),古代文明中的优秀因子可以被当代文明建设所吸纳(古为今用);(7)文明是可以建设的,一是文明自身的建设即精神文明建设,二是把精神文明理念(智慧和知识)映射到人类各个建设领域中去(譬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8)文明的建设需要构建机制,建设机制的先进性和系统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文明建设的先进性,两者总是相辅相成的;(9)文明建设进程和成就可以用科学方法来测量,构建能够真实反映文明建设进程和成就的科学的评价方法既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10)政府政策和法律工具可以影响文明的建设进程和建设成就,先进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可以推动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文明建设的先进性。

既然人类文明既是人类活动的结晶也是指导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准则,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法治国方略无论是从起源和传承还是从内容、功能、特征等角度考察都直接汲取着人类文明成果并且本身就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中最精致的成份

人类文明包括两类:一类是难以用数据精确表达出来的,如:风俗习惯、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礼仪规范、宗教传统等;另一类是可用数据精确表达的,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等。制度是人类文明中可以规范化、程序化、条文化的知识和智慧的凝结。因此,我们认为,制度体系根源于和取决于人类文明中的智慧知识体系及其映射体系。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一是依据慧知识体系而建立的制度总和,这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纯粹精神领域中的内容,仅仅涉及人类所拥有的信息、知识和智慧,以关于制度的理念、创意、思想和制度设计方案等形式存在;二是依据智慧知识映射体系而建立的制度总和,这是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及与前述纯粹精神领域中的制度总和对应的诸多客观对象,是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具体化。因此,我们把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内容解析为客观对象、制度框架和具体内容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包括众多相互关联的具体制度。只有先把这些具体制度构建起来,才能把这些制度加总、归集、联结,最后总合成系统完整制度体系。

(1)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客观对象

我们认为,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客观对象是自然-经济-社会共同构成的客观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分解为自然系统、自然-人类系统、人类系统(如图1所示)。这一客观系统的内容决定了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内容,两者必须保持对应与统一。

图1 自然系统、自然-人类系统、人类系统共同构成复合系统


(2)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框架

我们认为,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框架既要保持与自然-经济-社会共同构成的客观系统的对应与统一,也要保持制度体系自身的系统完整,还要保证制度与整个文明的对应与统一,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一个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与之配套并且一一对应。因此,这一框架应当由三个方面构成:与人类在认识和处理自然-经济-社会系统中各种关系而形成的智慧知识体系相对应和统一的制度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制度体系);与人类在认识和处理自然-经济-社会系统中各项活动中的智慧知识映射体系相对应和统一的制度总和(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体系);作为整个文明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制度总和。

(3)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任何一个系统完整制度体系都可以分解为基本制度体系、运行制度体系(主体的制度安排、执行制度、运行制度和驱动制度等等各项具体制度)和监管制度体系(信息统计制度、运行监测制度、结果考核制度、预警应急反馈修正制度等)。首先,系统完整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体系是整个系统完整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制度,譬如,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中国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中国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再譬如,企业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基本经营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其次,系统完整制度体系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主体的制度安排指在制度体系中对从事各项活动主体进行激励和约束的规制,就各种所有制经济来说主要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就国家制度来说主要是指国家治理制度;执行制度指制度体系中执行任务的行动流程和规则,就各种所有制经济来说主要是指现代产权市场、现代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并购市场上产权、资本和企业组建、运营和兼并重组的流程和规则,不同所有制企业组建、运营和兼并重组的流程和规则,就国家制度来说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制度安排的流程和规则;运行制度指制度体系中运营的程序和规则,就各种所有制经济来说主要是指基于现代产权、资本和市场既有制度基础上的运营程序和规则,这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顺应外部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变迁的根基,另外,就国家制度来说主要是指基于国家治理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度安排基础上的管理程序和规则;驱动制度指制度体系中激励和约束的程序和规则,就不同所有制经济来说主要是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就国家制度来说主要是指激励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执行国家政权意志的系统完整机制。再次,系统完整制度体系中的监管体系包括:信息统计制度指信息的采集、归类、处理、汇总的制度体系;运行监测制度指基于信息统计对制度体系所约束的各项活动、各类主体、任务执行情况、总体和个体运营情况、驱动效果情况进行调查、检测、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体系;结果考核制度指基于运行监测结果的考核规定;最后是预警应急反馈修正制度,其中包括:预警制度是指及时发现问题的制度规定,应急制度是紧急应对突发问题的制度规定,反馈制度是将发现的问题和应急处理及时汇报相关部门的制度规定,修正制度是依据反馈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的制度规定。

综上不难看出,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形成是基于人类文明循环累积的智慧知识体系和智慧知识映射体系,反过来,系统完整制度体系又成为人类文明继续演进的基础和保障。然而,如果这些制度不能依赖一定的社会力量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得以贯彻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作为人类文明演进中最精致成份的制度,无论从智慧知识体系和智慧映射体系还是从对应的客观对象、框架和内容等角度看,都需要依赖一定的社会经济强制来执行。在人类历史上,氏族、宗教、家族、家庭、区域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等组织形式都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利用自己拥有的强制力制定、行使着相应的制度体系。氏族内部的制度执行依赖于氏族首领的崇高威望和公平分配原则,宗教内部的制度执行依赖于全体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遵守,家族和家庭内部的制度执行依赖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分工和彼此之间高度信任,区域性和地方社会组织内部的制度执行依赖于区域和地方中人们的共同利益,而国家内部的制度执行在依人治国的条件下取决于人们对最高统治者威望、威信的服从、信任甚至迷信但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则取决于人们对既定制度的严格遵守,由国家制定、行使的制度体系就是法律制度。因此,上述关于系统完整制度体系的阐述为我们更加全面理解系统完整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内容提供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知识和智慧基础。

3.法律制度的系统完整性直接来源于和取决于人类文明进步和制度完善

从起源和内容上看,法律是数千年来全人类文明和制度演进以及法治实践和理论探索日积月累而逐步形成的事先可约定和可预期、事中可遵守、事后可自觉受到奖励和处罚的最具强制性、最具规范性、最可预期性的精巧制度机器。这一制度机器在国家政权的支撑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创造稳定和平安的社会秩序,履行着对现代社会保驾护航的职能。从运行模式上看,法律体系是由国家政权确认并且依靠国家政权强制执行的人类文明理念和制度体系,也就是说,国家法律体系直接来源于但高于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间接来源于但高于社会文明的积累和进步,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综上可知,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构建系统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而如何构建和构建什么样的系统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则取决于人类文明和系统完整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就,即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文明和制度。既然如此,在人类文明和系统完整制度体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到底有什么样的功能呢?

二、依法治国功能:一个理论模型

人类文明成果和系统完整制度体系夯实了依法治国基础,确定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方略的历史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既然如此,依法治国的功能到底是怎样的呢?在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再分配民主社会的“民主政府”模型基础上,我们引入一国的法治水平作为新的变量,构建了依法治国的功能模型,试图通过模型模拟来论证依法治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

1.关于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

所谓“民主政府”,一般是指按照多数票原则的政治制度安排建立起来的能够行使国家政权的政府机构。相比于专制政府而言,民主政府的执政目的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民主政府中的统治集团往往在为多数人谋取利益的同时,可以利用执掌公共权力的便利并且利用职权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公共权力被统治集团用来谋取私利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公共权力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衍生权力(即特权)。更何况,无论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多么完善,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权力的衍生权力(即特权)加以限制,但不能从根源上彻底消除。既然如此,民主政府中的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这种“利私行为”到底会不会影响他们执掌公共权力为国家、为人民从事“利公行为”呢?即,特权到底会不会损害民主政府制度安排的绩效呢? 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为此构建了“民主政府”模型,试图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这一模型的主要内容是:

(1)相关假设

假定1:“民主政府”模型是基于公共产品既是政府支出(即公共支出)的结晶也是生产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现代经济学共识。为此,该模型假定,G表示公共支出,G对整个社会任何数量的生产都十分重要,公共支出决定了社会总产出,也就意味着同时决定了潜在的社会总收入Y(G),当G为0时,社会总收入Y(G)也为0。社会总收入函数满足边际递减的经济学原理:Y(G=0)=0,YG(G)>0,YGG(G)<0。

假定2:“民主政府”模型中的税率(用t表示)不变。税收数量增加和税率提升往往造成经济扭曲程度加大,设r(t)为给定税率时潜在Y(G)的百分比,r(t)Y(G)就可以称之为在税收扭曲条件下的实际社会总收入,则存在r(t=0) =1,rt(t)<0,rtt(t)<0。

假定3:因为统治集团能够控制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以统治集团有权确定税收水平和确定公共支出水平的大小。

假设4:在“民主政府”模型中,统治集团的净收入M仅仅来自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治集团利用特权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假定统治集团参与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占比为F,一般市场主体实际收入占比为(1-F)。在此假定下实际社会总收入=统治集团经营性收入+一般市场主体经营性收入,其等式可以表示为:r(t)Y(G)=Fr(t)Y(G)+(1-F)r(t)Y(G)。

二是统治集团通过掌控国家权力按照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决定实际社会总收入再分配而获得的收入tr(t)Y(G)。

(2)“民主政府”模型求解

在“民主政府”模型中,根据以上假设,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认为,统治集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可以用以下数学规划表示:

MAXM =(1-t)Fr(t)Y(G)+tr(t)Y(G)-G;

s.t. G<tr(t)Y(G)

在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中,由于把整个社会生产分解为统治集团利用特权和一般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此时,整个国家的税收收入tr(t)Y(G)就来源自于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统治集团经营性收入征税tFr(t)Y(G),第二部分是对一般市场主体经营性收入征税t(1-F)r(t)Y(G)。所以,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认为,统治集团利益最大化也就等价于以下数学规划:

MAXM =Fr(t)Y(G)+t(1-F)r(t)Y(G)-G;

s.t. G<tr(t)Y(G)

(3)模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关于“民主政府”中统治集团行为的研究表明:在民主国家(政府)权力体系之中,统治集团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政府对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在目标上总是趋于一致的。这一研究成果,既科学地回答了民主政府中的统治集团上述依赖特权从事 “利私行为”不仅不会影响其“利公行为”问题,而且也对于当前我们研究依法治国功能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表明:在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政府)权力体系中,统治集团能够正确地代表广大选民行使其掌控的国家行政权力。我们知道,在民主国家(政府)权力体系之中,法治是限制统治集团行使其掌控的国家行政权力边界的主要手段,然而,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的研究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社会的法治体系极其完善、框架恒久不变且治理水准极高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法治体系极其完善、框架恒久不变且治理水准极高的依法治国现实被隐含在该模型的前提假定之中。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理,假设一国的法治水平没有达到法治体系极其完善、框架恒久不变且治理水准极高的程度,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关于“民主政府”中统治集团行为的研究结论并非绝对正确和真实。然而,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水平的现状,不难发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世界各国的国家法治水平的层次不齐是客观现实情况,不同的法治水平必然会对应着不同权力行使的效果,与之相应,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关于“民主政府”中统治集团行为的研究结论与这些依法治国不同水平的国家现状相比仍然存在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全统一的格局。因此,为了提升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关于“民主政府”模型对当今世界各国依法治国客观实践活动的理论解释力,把法治水平作为变量引入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文在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基础上,引入法治水平变量,建立该模型的扩展模型,研究在政府决定税率、公共支出等变量的前提下依法治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功能。

2.基于“民主政府”模型的扩展

(1)扩展模型基本假设

假定1:假设限制、约束一国统治集团权力边界的唯一途径是依法治国,那么该国法治水平的高低与该国中执掌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大小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

在假定1的基础上,上述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中提到的统治集团经营性收入就必然与法治水平高低相关。假设由于法治水平高低不同导致统治集团经营性收入百分比(π)是该统治集团从事“利私行为”特权的权限(α)的函数,此时,统治集团经营性收入可以表示为Fr(t) π(α)Y(G),且π(α)存在以下特点:πα(α)<0。

假定2:假设政府提供的公共支出(G)主要分为三部分,促进经济发展的公共支出,用G1表示;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支出,用G2表示;促进政治发展的公共支出,用G3表示。则,G= G1+ G2+ G3

(2)扩展模型求解与比较静态分析

通过本文以上的理性假定,在引入法治水平变量后,政府的净收入M可以表示为:

M= Fr(t) π(α)Y(G)+ t(1-F) r(t)Y(G)-G ---------(1)

一个国家的实际社会总收入为W,可以表示为:

W= Fr(t) π(α)Y(G)+ (1-F) r(t)Y(G)-----------(2)

由于扩展模型中引入了法治水平并进一步考虑了公共支出的成本,此时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利益最优化可以用以下数学规划进行表示:

MAXM =Fr(t)π(α)Y(G)+ t(1-F) r(t)Y(G)- ƩGi;--------(3)

s.t. t(1-F) r(t)Y(G)+ tFr(t) π(α)Y(G)- ƩGi >0;---------(4)

i=1、2、3

该国政府的收入最大化,可以通过拉格朗日函数进行求解:

L(t,G)= Fr(t) π(α)Y(G)+ t(1-F) r(t)Y(G)- ƩGi +λ[ t(1-F) r(t)Y(G)+ tFr(t) π(α)Y(G)- ƩGi]------------(5)

该拉格朗日的库恩塔克条件如下:

ƏL/ Ət≤0,t≥0,[ƏL/ Ət]t=0;

ƏL/ ƏGi≤0,Gi≥0,[ƏL/ ƏGi]Gi=0;

ƏL/ Əλ≥0,λ≥0,[ƏL/ Əλ]λ=0;

由于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税率t和公共支出Gi必然大于零,式子(4)决定了ƏL/ Əλ>0,这些约束条件结合以上三列式子可以得出:

ƏL/ Ət =0;ƏL/ ƏGi=0;ƏL/ Əλ>0;λ=0

所以,拉格朗日函数的求解与式子(3)等价由一阶条件推导可得:

ƏM/ Ət=0-------(6)

ƏM/ ƏGi=0-------(7)

将式子(6)化简可以得到:

π(α)Frt(t)Y(G)+(1-F)r(t)Y(G)+t(1-F)rt(t)

Y(G)=0-------(8)

Fr(t) π(α)YGi(G)+(1-F)tr(t)YGi(G)-1=0--------(9)

式子(8)和式子(9)分别给出了政府收益最大化时最优的税率和公共支出,它们分别表示为以下形式:

t*=-[π(α)F/(1-F)]-r(t)/rt(t)-------(10)

YGi(G*)= 1/[ Fr(t) π(α)+(1-F)tr(t)]------(11)

在上文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①国家最优税率与该国法治水平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

Ət*/ Əα=-[πα(α)F/(1-F)]/[2-r(t)rtt(t)/rt(t)^2]

>0-------(12)

最优税率t*与α的正向关系说明了当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被约束时,税率会下降。由于法治水平与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呈现反比关系,且限制、约束一国统治集团从事“利私行为”特权的权力边界的唯一途径是依法治国。因此,当一个国家法治水平越来越高时,就会使得该国的最优税率越来越下降;最优税率越来越下降,就会导致经济扭曲效应的越来越减弱;经济扭曲效应的越来越减弱,就会导致实际社会总收入的越来越增加。

通过以上比较静态分析可以得到命题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一国法治水平的提高,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被约束更强,即当α减少时最优税率下降,进而降低国家税收对经济扭曲程度,可以称为“法治的税率效应”。

②公共支出Gi与法治水平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ƏYGi(G*)/Əα=-[Fr(t)πα(α)]/[Fr(t)π(α)+(1-F)tr(t)]^2>0------(13)

由于存在ƏYGi(G*)/Əα= YGiGi(G*)[ƏGi*/ Əα]这样的关系,且已知YGiGi(G*)<0,所以当式子(13)的条件下,可以得出ƏGi*/Əα<0,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与该国的公共支出呈现反比关系,且限制、约束一国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力边界的唯一途径是依法治国。因此,当一国的法治水平提高时,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就会被约束,该国的公共支出就会增加,而公共支出增加就会使得潜在社会总收入增加。

通过以上比较静态分析可以得到命题二:当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由于法治水平提高,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被约束更强,即当α减少时政府公共支出水平也相应提高,可以称为“法治的公共支出效应”。

结合命题一、命题二可得命题三:当一国法治水平提高时,该国的实际社会总收入W= Fr(t) π(α)Y(G)+ (1-F) r(t)Y(G)必然增加。

(3)扩展模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上述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的扩展模型模拟表明,随着一国法治水平的提高,这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而随着这个国家统治集团依赖特权从事“利私行为”的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这个国家的税率就会降低、实际社会总收入和公共支出就会随之增加。我们知道,实际社会总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公共收入和私人收入,公共收入被用于公共支出,私人收入被用于私人支出,所以,即使在这一分解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实际社会总收入的增加都会导致公共支出的相应增加。在现代社会,公共支出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经济、政治和社会三个方面的支出,与之相应,三个方面支出的增加就会提升这三个方面的动能和效应,而这三个方面的动能和效应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带来的成就。因此,在上述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的扩展模型模拟基础上,我们把依法治国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的动态路径概述如下:一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可以增加经济发展发面的公共支出,必然使得物质文明程度提高、经济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文明程度提高、制度完善又会内生地推动该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这样一个连续不断地循环累积发展的进程最终必然会提高这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改善经济结构;一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可以增加社会发展方面的公共支出,必然使得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社会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这样一个连续不断地循环累积发展进程最终必然会增加这个国家的社会总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繁荣发展;一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可以增加政治发展发面的公共支出,必然使得政治文明程度提高、政治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这样一个连续不断地循环累积发展进程最终必然使得这个国家的政治运行高效、官员晋升畅通、政治稳定。以上动态发展路径可以用图2形象地显示出来。

图2 基于文明、制度的法治水平及其功能提升的循环累积发展路径示意图


3.扩展模型结论

在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Jr“民主政府”模型的扩展模型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依法治国功能的基本结论。

(1)上述的扩展模型证明了依法治国的经济功能:这是通过上述“两个效应”来实现的,“依法治国的税率效应”指一国法治水平的提升会有效降低该国的税率,税率降低导致税收对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扭曲效应相应降低,“依法治国的公共支出效应”指一国法治水平的提升会有效提升该国的最优公共支出。上述两个效应的共振促进了该国经济增长,使得实际社会总收入增加;即使社会总收入被分解为公共收入和私人收入的比例不变,由于法治水平提升也会导致公共收入增加,而公共收入增加就会相应地导致经济发展方面公共支出的增加,经济发展方面公共支出增加就会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上这种演进逻辑正是依法治国的经济功能。此外,依法治国的实施还使得法治、制度和文明之间的无限连续不断地循环累积继续发展,最终必然会进一步提高该国整体经济实力、改善经济结构。

(2)上述扩展模型证明了依法治国的政治功能:同理,随着实际社会总收入增加,即使社会总收入被分解为公共收入和私人收入的比例不变,由于法治水平提升也会导致公共收入增加,而公共收入增加就会相应地导致政治发展方面公共支出的增加,政治发展方面公共支出的增加,再加上国家政治活动完全基于依法治国法制体系中有关政治领域的系统完整法律体系和法治流程,减少了各种政治活动中矛盾和有效化解潜在的各种政治活动中的矛盾,大大降低了各种政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成本,最终必然使得这个国家政治运行高效、官员晋升畅通、政治秩序稳定和谐。

(3)上述扩展模型还可以得出依法治国的社会功能:同理,随着实际社会总收入增加,即使社会总收入被分解为公共收入和私人收入的比例不变,由于法治水平提升也会导致公共收入增加,而公共收入增加就会相应地导致社会发展方面公共收入的增加,社会发展公共收入增加就会导致社会发展方面公共支出的增加,再加上社会活动完全基于依法治国法制体系中有关社会领域的系统完整法律体系和法治流程,减少了各种社会矛盾和有效化解潜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大大降低了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成本,进而有效提升了这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水平,促进全社会和谐繁荣地发展。


三、依法治国路径:基于文明、制度和功能的构想


既然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和逻辑必然性并且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具有保障和促进功能,那么,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呢?这实际上是探讨依法治国的路径问题。我们认为,在人类文明和制度演进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依法治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水准提升,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主体是政府,因此,既需要政府职能依法转型也需要把政府职能转型的成就用法制固定下来;实施依法治国的根基是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必须基于人类文明成果(尤其是既有制度体系)加强系统完整法律体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国家的主权和国民的人权、产权,必须构建现代国家主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和现代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既需要政府职能依法转型也需要把政府职能转型的成就用法制界定、确定下来。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主体是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职能定位必须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是必须用法制把政府的职能定位规范地界定、确定下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调整主要集中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政府与事业关系等方面。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主题的改革,逐步使各级政府职能分工明确、流程衔接自然、权责界定清晰,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以政企分开为主题的改革,逐步理顺了政府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关系,实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并且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全新格局,实现了国有企业参 63 50045 63 31647 0 0 5714 0 0:00:08 0:00:05 0:00:03 5990与市场竞争的全新格局,实现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存的全新格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奠定了制度基础;以政事分开为主题的改革,逐步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NGO组织)承担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运行,实现了社会进步和社会事业的繁荣昌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域中的社会制度建设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领域、新的境界。所有这些当代中国政府职能转型的成就都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一整套法律程序来明确和固定下来,这也就成为当代中国依法治国途径之一。另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政府的“官本位”角色和定位并没有完全转型导致政府在许多方面的“越位”,政府的“服务本位”角色和定位并没有形成导致政府在许多方面的“缺位”。所谓“越位”表现为各级政府仍然看好、熟悉和运用传统政府思维管理和运营国家以及经济、社会事务;所谓“缺位”表现为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等不足,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行为不到位,现代政府职能缺失。这些“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表明,由“官本位”型政府向“服务本位”型政府的转型仍然步履维艰,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适应我国未来的转型发展,政府职能依法转型势在必然,转型的战略目标只能是丢掉“官本位”,建设“服务本位”型政府,而政府职能转型的内容必须通过法律制定和执行确定下来。综上,我们认为,当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促进政府职能的依法转型和正确定位,其次是把政府职能转型的成果用法制界定、确定下来。

2.实施依法治国,加强系统完整法律体系建设。

实施依法治国离不开系统完整法律体系的建设。法律规范是根据人类文明中普遍性和普惠性原则制定的具有高度合理性和客观公正性并且兼顾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力量作为后盾,是对权利主体各方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效力的制度,提供了规范各类法律主体从事合法行为的系统完整的法律框架即法制,大大降低了权利主体各方当事人争端解决的各种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权威的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构建系统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是依法治国的根基、根本保证和根本保障。

构建系统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立法、执法、守法的系统完整法制程序(程序法)。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执法是立法意图的落实和法治秩序的维护,守法是立法和执法的结晶。通过科学立法、严格公正执法、自觉守法,健全系统完整的立法、执法、守法机制和程序,可以大大提高依法治国效率。与此相关,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法治反馈制度、法治监督制度),这些配套制度可以使国家法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而使依法治国的各项活动受到人们的信赖和信任。第二、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实体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总格局。就当代中国来说,必须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必须继续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体系。

3.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是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构建现代国家主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及其管辖全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权力。16世纪法国思想家J.博丹最先提出了国家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统一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一般认为,主权观念在实践中确立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年)的签署,该条约标志着国家主权制度从国家治理的理论探讨转变为国家治理的实践。现代主权国家是在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形成后出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世界上仅有50多个主权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大发展,目前已达180多个。与之相应,现代国家的主权制度也日益完善。

我们认为,现代国家主权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是确保国家稳定、持续和繁荣的系统完整国家治理制度体系,政府利用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通过制定法律来确认这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就构建了相应的现代主权国家对内法律体系;对外是确保国家安全、平等、共赢的系统完整制度体系,其中,事关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部分可以由政府利用国家主权通过制定法律来确认,但事关主权国家之间的部分则只能由相关的国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国际共识、规则(准法律体系)来确认,进而形成相应的现代主权国家对外法律体系。

4.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全体国民的自由民主,必须构建现代人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所谓人权,是指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必需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自古以来,人权保障进程逐级递进,但始终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生活安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努力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公民各项权利的全面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基于保障这些人权基本内容的法律体系就是现代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现代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实践,实现人民民主,而实现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根本要义、根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

构建现代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全体公民能够依法享有公平正义。因此,现代人权制度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是构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人权基本法律体系,把公民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具体说来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通过科学立法把人们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通过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通过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二是构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人权实体法体系,明文规定公民在人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构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人权程序法体系,从程序法上规范行为、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四是构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人权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司法程序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利益冲突。

5.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调整整个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必须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产权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让渡权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受到正式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社会契约和组织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包括人们的文化传统、习惯、道德规范)的承认和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础上,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保障各类产权及其资本的安全性、归属性、流动性、增值性、逐利性,协调整个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是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实现途径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法制,各种类型的现代产权都必须得到相应的产权法律制度的确认(界定)、保护和保障。在现代产权制度法律体系的确认(界定)、保护和保障基础上,私人及其家庭的财产权(物权)、企业(公司)法人财产权、国家各类财产权均受到法律的确认(界定)、保护和保障;在各类财产权受到法律确认(界定)、保护和保障基础上,产权的流动、重组和融合才能顺利、流畅、高效地实现,如果产权确认(界定)不清、保护不力、保障不足就会使得产权流动、重组和融合受阻和效率受损;在现代产权制度法律体系基础上,各类财产的收益受到产权法制的保护(收益权),法定财产收益权受到保护就会自发地激励各种财产所有者竭尽全力地追逐财产收益的最大化,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原载《学术月刊》2016年第8期,参考文献和注释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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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郭冠清  林盼  审校: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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